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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指引

yabo亚搏手机在线登录2021/9/18 17:34:26

(2019年12月26日 经中国保险业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公司发展绿色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等法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保险指保险公司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活动,通过绿色保险贷款、绿色股权投资、绿色债券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公益(慈善)保险等方式提供的保险产品及受托服务。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从战略高度认识并推进绿色保险,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绿色保险认知水平,以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创新绿色保险业务模式,提升自身服务能力,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助力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加入中国保险业协会成为会员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    中国保险业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绿色保险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融入国家绿色发展战略,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推进生态文明建筑,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绿色保险国际共识。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企业或项目提供金融服务。通过约定行为准则等方式,推动合作企业关注环境绩效、完善环境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在筛选企业/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优先考虑服务国家绿色发展重点扶持、认可的企业和项目;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方面表现优异的企业;在节能、环境保护等环境指标优于行业标准的企业及项目;

(二)严格控制保险资金投向高排放、高污染、高能耗型企业及项目,但保险资金用于此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的项目除外。

第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绿色保险业务时,应遵循以下指引、标准及指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关于绿色产业分类的指导标准;

(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绿色信贷指引》关于绿色信贷的指导标准;

(三)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关于绿色产业分类的指导标准;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关于绿色债券阶段性重点支持范围;

(五)国际《绿色债券原则(GBP)》和《气候债券标准(CBI)》等绿色债券指导标准。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绿色保险理念的认知和宣传推广,提高服务绿色产业的主动管理能力,严格履行受托人责任,强化绿色保险投资者和消费者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绿色保险战略发展目标及规划,并对本公司的绿色保险战略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绿色保险业务应根据自身条件配备专业人员或成立专业部门,持续了解并掌握绿色产业的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知识和技能,获取和保持绿色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绿色保险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信息系统建筑、信息披露措施及相应评价考核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有效的绿色保险考核指标,并纳入公司现有的评价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中,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确保绿色保险持续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提高绿色保险创新水平,深入开展绿色保险模式创新研究,建立有利于绿色保险发展的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并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相关合作。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运用绿色信贷、绿色股权、绿色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供应链金融、碳资产交易、绿色公益(慈善)保险等金融工具及保险服务开展绿色保险业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展绿色保险业务时,应当以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兼顾环境和社会效益,严格履行受托责任,按照保险文件约定的保险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对合作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的标准并对其进行动态评估,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提高绿色保险业务的主动管理能力,针对保险财产投向的绿色项目应考虑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绿色项目是否符合绿色产业相关标准及指导文件;

(二)绿色项目筛选和决策制度是否完备;

(三)绿色项目资金与资产管理机制是否完备;

(四)绿色项目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是否完备;

(五)绿色项目环境效益目标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绿色保险业务应建立项目全周期管理流程,针对合作企业和合作项目建立全面、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机制,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以下内容:

(一)保险资金拨付管理。将合作企业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保险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针对已立项的项目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保险服务。

(二)全面加强过程管理。定期关注合作企业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投向绿色项目;定期核实绿色项目运行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定期核查绿色项目是否符合绿色产业相关标准及指导文件。

(三)针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合作企业,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合作企业的经营状况,加强舆情监控及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与准备计提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

(四)建立健全合作企业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合作企业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的影响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可自行构建或委托第三方构建针对绿色合作企业和绿色项目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体系,以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通过多维度指标对绿色保险业务进行数字化管理。 

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将绿色保险业务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绿色保险内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公开绿色保险战略及实施措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绿色保险自评估工作,相关情况通过公司年报、专项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进行披露。

第六章 监督和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保险业协会配合保险监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突出的保险公司,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并提出相关监管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保险业协会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绿色保险业务,并将研究建立相关的激励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险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经中国保险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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